國家安監總局公布的《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將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筆者在學習之后粗淺談一些學習體會。
適用范圍明確。南京發生“7.28”丙烯管道爆炸事故以后,筆者所在地區對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進行了調查摸底,但當時對“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的范圍一時拿捏不準,企業內部的危化品輸送管道比比皆是,屬于超過50千米的長輸管道又寥寥無幾,遂向上級安監部門建議調查的范圍應當明確為跨企業的危化品輸送管道,監管的重點應落到危化品管道企業圍墻以外的地方,這才是原先監管的盲點。《管理規定》第二條明確了“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在廠區外公共區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管道)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并在第三十七條對“公共區域”作出了定義。《管理規定》對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的定義與筆者當時向上級安監部門的建議調查范圍不謀而合。管理措施具體。《管理規定》分別在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章就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的規劃、建設、運行和監督管理作出了明確要求。一是要求合理選址,避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場所、設施,并禁止劇毒氣體和嚴格控制有毒氣體的管道穿越公共區域。二是要求對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按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的規定辦理安全審查手續,確保安全設施“三同時”有效實施。三是規定了管道單位和可能危及管道運行安全的施工單位對危化品輸送管道的安全管理責任和義務。
從生產安全的角度看,《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措施嚴密,方法具體;然而從公共安全的角度看,今后在執行《管理規定》的過程中可能會碰到新的問題。
1、出現《管理規定》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時,《管理規定》并沒有賦予安監部門責令停止施工或責令暫時停止作業的權限,安監部門在接到管道單位的報告后應當及時依法協調、移送有關部門或報請本級人民政府組織處理。所謂的“及時”沒有明確的時限規定,“依法”究竟所依何法也不具體,一旦有事發生,恐怕少不了推諉扯皮。
2、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施工作業的主體不僅僅只有施工單位,有可能是個人或者不屬于單位的組織。對于這種非單位主體進行危及危化品輸送管道安全施工作業的情況,安監部門將難以采取有效的執法手段。
3、以安監總局部門規章的形式明確“故意危害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執行力有待實踐考證。
針對以上3種可能出現的問題,安監部門一是要依法督促管道單位切實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二是宜以安委辦的角色加強部門聯動,共同應對新時期出現的新情況,用新方法解決新問題。
以生命為鑒:從近期安全事故看遵守安…
一位核工業老兵眼中的《原子能法》:…
紡織女工講安全:織就生命防線,守護…
小故事大啟發
讀張海迪小說《絕頂》里的安娜墜落雪…
滅火器實戰培訓感悟
鋪設擋矸支架頂網標準作業流程學習心…
安全生產重要論述學習心得體會:筑牢…
安全學習心得體會
安全生產工作心得體會
安全事故教訓學習心得體會
公司新員工入職培訓心得體會
安全生產感想
安全教育總結與心得
安全心得體會
《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心得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