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建立以企業為主體、以人為本、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安全管理機制,全面落實各級領導安全責任制,強化安全生產管理和全員安全生產意識,杜絕重、特大事故的發生,防止一般事故的發生,保障和促進科實信息城項目正常生產經營秩序和經濟效益的提高,根據公司有關精神和項目部具體情況,特制訂塔吊作業安全生產責任狀。
一、安全作業規定
1. 塔吊使用前必須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使用證》。
2. 塔吊的操作人員和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作業時服從指揮人員的信號指揮,當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可拒絕執行。
3. 每月定時對塔吊進行維修保養,保證塔吊上所有裝置靈敏有效,如發現失靈的裝置,應及時修復或更換,并填寫《機械運行記錄》表08—04、《交接班記錄》表08—02、《施工機械維護保養記錄》表08—03等表格,整理歸檔。
4. 每月或大風、大雨天氣過后,應及時對塔吊進行全面檢查,檢查內容包括:塔吊基礎沉降,塔身垂直度,并形成記錄整理歸檔。
5. 作業中如遇六級及以上大風或陣風,應立即停止作業,將回轉機構的制動器完全松開,起重臂應能隨風轉動。
6. 塔吊作業時嚴格按照《塔式起重機操作規程》施工。不準“帶病”運轉,不準超負荷作業,不準運轉中維修保養。
7. 群塔共同作業時嚴格執行《相互鄰近塔同時作業安全協議》。
8. 必須執行公司十不吊規定。
附:十不吊內容
(1)信號傳遞不靈通不吊。
(2)斜掛斜牽不吊。
(3)吊物重量不明或超過負荷不準吊。
(4)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裝施過滿不準吊。
(5)吊物上有人不吊。
(6)埋在地下物不準吊。
(7)機械安全裝置失靈或塔司帶病時不吊。
(8)現場光線陰暗看不清吊物起落點不吊。
(9)棱物與鋼絲繩直接接觸無保護不吊。
(10) 六級風以上不準吊。
以上規定請遵照執行,違者按照項目部有關規定重罰。
塔吊司機: 項目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