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近日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海南經濟特區安全生產條例》的決定,并將于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條例突出了安全生產應以“預防為主”,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對違反安全生產的違法行為加大處罰力度,尤其是對礦山尾礦庫施工前未安全評價最高可罰100萬元。
細化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
“設置作業現場安全區域,落實安全防范措施;確認現場作業條件符合安全作業要求;確認作業人員的上崗資質、身體狀況及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符合安全作業要求;在危險作業前向作業人員說明危險因素、作業安全要求和應急措施;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采取應急措施,立即停止作業并撤出作業人員……”
修改后的條例從六個方面對原條例進行細化,并對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其他有專業資質的單位進行危險作業的行為作了規范。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楊宜生表示,與原條例相比,修改后的條例突出安全生產要“預防為主”,細化了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組織開展事故隱患排查工作,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并明確了相應的安全措施和應急措施。
修改后的條例還提出,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仍應當對該項目、場所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加強環島高鐵線路安全管理
隨著海南環島高鐵建成通車,孔明燈、農用地膜等升空物體、漂浮物逼停環島高鐵動車組的現象時有發生,嚴重危及高鐵運行安全,極易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應當加強對環島高鐵線路的安全管理。
對此,修改后的條例增加規定,明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開展電氣化鐵路沿線環境綜合治理的工作職責,要求電氣化鐵路沿線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加強對鐵路沿線的施工工地、廠礦企業、農貿集市、居民垃圾堆放站點等進行環境治理,對農用地膜、蔬菜大棚塑料布和生活用塑料袋、廣告布條等輕飄物及時進行清理或者加固,減少可能影響鐵路安全的隱患。同時,按照國務院《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從向電氣化鐵路接觸網拋擲物品、觸碰電氣化鐵路接觸網等六個方面對禁止實施的危害電氣化鐵路設施的行為作出規范。
針對全省化工園區存在的安全隱患和嚴重危險性,修改后的條例要求化工園區應當科學規范園區設置,保障園區內項目布局滿足安全防護距離要求、符合相關規劃;規定勞動力密集型的非化工生產經營單位不得與化工生產、儲存單位混建在同一園區內;化工園區應當制定園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
加大安全違法行為懲處力度
“為適應當前安全生產領域重典治亂的實際需要,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要求強化相關的法律責任條款,加大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楊宜生表示。
修改后的條例規定,對納入安全生產誠信體系不良記錄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項目核準、土地供應、政府采購、投資融資、資金支持等方面采取嚴格限制或者禁止的措施。
修改后的條例指出,對未按規定參加安全生產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督導員、建設項目未按規定進行安全評價等違法行為,加大懲處力度。對此,修改后的條例增加規定,礦山和尾礦庫及其配套建設項目施工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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