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項工程動工興建以前對它的選址、設計以及在建設施工過程中和建成投產后可能對環境造成的影響進行預測和估計,又稱環境影響分析。
1969年,美國首先提出環境影響評價的概念,并在《國家環境政策法》中定為制度。隨后,日本、加拿大、英國、瑞典、澳大和亞、法國等也陸續推行。中國197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規定,在進行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時,必須提出對環境影響的報告書。這種制度要求根據區域環境特征,即根據氣象、地理、水文、生態等條件,對工業區、居民區、公用設施、綠化地帶作出環境影響評價,以便為全面規劃、合理布局、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提供科學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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