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源是指一個系統中和物質釋放的危險的,可造成人員傷害、財產損失或環境破壞的,在一定觸發因素作用可能轉化為事故的部位,是引發事故的根源或狀態。是能量危險物質集中的核心,是能量從那里傳出來或引發的地方。根據能量意外釋放理論,煤礦井下的危險源分為第一類危險源和第二類危險源等:
第一類重大危險源(危險物質):煤礦井下生產系統中,有發生重大生產事故可能性的危險物質、設備、裝置、設備或場所。
第二類重大危險源(限制、約束):因導致約束、限制第一類危險源的措施失效或破壞而有可能發生重大生產事故的各種不安全因素。
第一類危險源是系統發生事故的內因。而任何系統的運行都離不開能量,如果能量失控發生意外釋放,就會轉化為破壞性力量,可能會導致系統發生事故,造成破壞性后果。因此,能量失控是系統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
第二類危險源辨識主要從人的因素角度進行。人的不安全行為是人失誤的主要組成部分,主要包括:未經許可進行操作,忽視安全,忽視警告;冒險作業或高速操作;人為的使安全裝置失效;使用不安全設備,用手代替工具進行操作或違章作業;不安全的裝載、堆放、組合物體;采取不安全的作業姿勢,或方位;再有危險的運轉設備裝置上或在移動的設備上進行作業;不停機,邊工作邊檢修;注意力分散,嬉鬧、恐嚇等。
煤礦井下的重大危險源主要有:
1)、危險物質
(1)瓦斯 。掘進工作面、回采工作面上隅角、頂板冒落的空洞內、老空區、底風速巷道的頂板附近、采掘機械切割部附近、報廢和臨時停工的獨頭巷道內及采空區邊界等處的瓦斯易積聚,作為重大危險源。
(2)煤與瓦斯突出;
(3)采掘工作面與各運輸轉載點煤塵;
(4)順槽、工作面、采空區自然發火煤層;
(5)水;
(6)一氧化碳;
(7)炸藥、雷管;
2)頂板
(1)掘進巷道經過松軟的煤(巖)層、流沙層、地質破碎帶和遇復合頂板;
(2)三岔門、四岔門施工;
(3)采煤工作面遇頂板松軟或破碎、過斷層、過老空、過老巷、過煤柱、過陷落柱或冒頂、托偽頂、復合頂板開采、初采初放及撤面搬家等;
(4)開采沖擊地壓煤層,開采三面或四面被采空區包圍的采煤工作面(孤島工作面);
(5)沿采空掘進施工;
(6)采煤工作面旋頂
3)設備設施:通風系統,排水系統,供電系統,運輸提升系統,采掘生產系統等。
4)場所:采掘工作面、采空區、火藥庫等。
5)人的不安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以及環境因素。
危險源應是三個基本要素構成:潛在危險性、存在條件和觸發因素。危險源的潛在危險性是指一旦觸發事故,帶來危險源可能釋放的能量強度或危險物的質量的大小;危險源存在的條件是指所處的物理、化學狀態的約束條件狀態;危險源潛在的危險性總是與相應觸發因素,如易燃、易爆物質、熱能、“三違”等敏感的觸發因素相關聯。在觸發因素作用下,危險源轉化為危險狀態繼而轉換事故。例如:實體煤中的瓦斯(CH4)約束在煤體中,當一旦開采煤層中的瓦斯釋放于空氣中,達到一定比例時,遇對失爆電火花等,就可能造成瓦斯爆炸事故。從例子中看出,約束在煤體瓦斯(CH4)具有危險源特征是危險源;失爆電器卻不屬于危險源固有屬性,但是危險源轉發事故的外因,具有事故隱患特征,屬事故隱患。因此,一定的危險源是與相應觸發因素相關聯。危險源的定義顯然與事故隱患有著區別,但也有密切的關系。實際中,對事故隱患的認定排查總是與一定的危險源聯系在一起,因為沒有設備危險的隱患也就談不上要去控制它,而對危險源的控制,就是消除其存在事故隱患,防止出現煤礦安全事故,把危險程度降低到人們可以接受的程度。兩者應當分清,在概念上不應混淆,不要把大量事故隱患混入危險源中去,這樣不能夠突出煤礦安全工作的重點。
只有煤礦企業員工明白了自己崗位存在什么樣風險,才有可能策劃有效運行控制、管理方案。以實際行動實現承諾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目標,真正達到煤礦安全管理的實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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