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綜合性
系統安全分析和評價的對象千差萬別,涉及企業的人員、設備、物料、法規、環境的各個方面,不可能用單一的方法就完成任務。例如對新設計的項目和現有的生產項目就應有區別,前者多半屬于靜態的分析評價,后者則應考慮動態的情況。又如對危險過程的控制和傷亡數字的目標控制,在方法上也有所不同。所以,在評價時要進行綜合考慮各種因素與影響。一般需要采用多種評價方法,取長補短。
7.適用性
系統分析和評價方法要適合企業的具體情況,即具有可操作性。方法要簡單,結論要明確,效果要顯著,這樣才能為人們所接受。
二、安全評價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安全評價是政策性很強的一項工作,必須依據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以保障被評價項目的安全運行,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
1.安全法規與標準綜述
(1)安全法規的形式
安全法規是國家為了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保證勞動條件的改善而制定并以國家強制措施保證其實施的行為規范。它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①由國家立法機構以法律形式頒布實施的。例如《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
②由國家、省、市政府或國務院、行業、地方政府有關部門以行政法規形式實施的。例如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保護規定》,原勞動部發布的《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定》、《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管理辦法》、《建設項目(工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和技術措施驗收辦法》,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發布的《關于對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單位進行資格認可的通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文件安監管辦字(2001)39號文《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投資[2003]1346號《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加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的通知》等。
③安全標準
是由政府主管標準化工作的部門批準并以特定形式發布的。例如《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等。
(2)安全法規與標準分類
①按法規與標準的來源分
a.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如《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等。
由國家技術監督局頒布的標準為國家標準,是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執行的標準,如《電梯試驗方法》(GB/T10059—1997)等。
b.由國務院及其所屬部、委依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其表現形式主要有各項命令、條例、規定、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標準,如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加強安全評價機構管理的意見》等。這些規范性文件是憲法和各項法律的具體體現,同樣具有法律效力。由各部、委發布的標準為行業標準,是在全國各專業范圍內統一執行的標準。
c.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地方各級政府為執行憲法、法律和各項行政法規制定的補充性的規范性文件,其表現形式多為決議、決定、辦法、標準,如《江蘇省蘇南運河交通管理辦法》等,只在本轄區內具有法律效力。
d.國際標準和外國標準
對于引進項目(含技術、設備)依據的標準在合同中有特殊規定或受專業范圍、特殊情況限制而我國又暫無相應的安全標準時,可采用國際標準、引進國際標準。
采用國際標準時,必須與我國標準體系進行對比分析或驗證,應不低于我國相關標準或暫行規定的要求,并經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監管工作二十條
《涉路施工安全評價技術規范》解讀
某熱電廠安全評價
危化品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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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上石油天然氣井場安全風險分級評估…
安全管理體系評價辦法
環保管理體系評價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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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源分類
安全生產風險評價報告
最小割集與最小徑集在事故樹分析中的…
危險源的分類
幾種常見的安全評價方法
安全風險評價方法對照表
安全評價機構資質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