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甌市電力公司,福建 建甌 353100)
經過農網改造,農村電網狀況有了極大的改觀,但農村電力設施點多、線長、面廣,加之農村所具有的特殊性和復雜性,農電傷亡事故、設備損壞事故時有發生。如何減少和防范農電安全事故的發生,規避農電安全風險,是擺在縣級供電企業面前一個十分嚴重的現實問題。筆者結合本地和閩北實際,提出幾點個人看法,供探討。
1 以人為本,抓好安全教育和崗位培訓
要保證安全,人的因素是第一位,只有提高員工素質,安全工作才能得到可靠的保證。從企業管理提倡以人為本的長遠發展戰略來看,鄉(鎮)供電所抓好聘用農村電工的安全教育和崗位培訓,是杜絕事故發生的根本。農村電工長期在農村工作,文化程度低,很少接受正規教育和培訓,無論是政治思想素質、安全意識,還是業務技能,距電力行業的要求都相差甚遠。有計劃、系統地進行農村電工的安全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農村電工安全業務技能素質是當務之急,可采取加大考核力度,持證上崗,嘗試末位待崗的競爭機制,確保培訓工作的有效性。
2 從源頭上保障農網安全運行
從抓好農網工程設計、用料及施工質量監督、驗收的源頭,來保障農網的安全運行。為保證農網改造工程經得起歷史的檢驗,在農網工程設計和工程用料上,應采用低損耗、安全性能好的新設備、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如配電變壓器30 kVA以下采用低壓電纜出線,50 kVA以上安裝低壓綜合計量箱,80 kVA以上安裝滅弧式高壓跌落式開關,電表箱采用復合絕緣材料,農村居住密集區架設絕緣導線和集束導線等。規范采購渠道,嚴禁偽劣材料、設備入網運行。制定工程質量標準,抓好施工質量監督,嚴格按標準驗收,防止“安全隱患”工程出世。做好驗收工程整改消缺工作,一改到底,不留缺陷。
3 劃分產權,明確農電安全責任
農網改造后對各類電力用戶均要簽訂供用電合同,合同中應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設備管理責任分界點,劃分產權,明確雙方安全責任。如閩北地區農村小水電站較多,村級小水電站大都設備陳舊,維護管理滯后,農村小水電站及10kV發、供合一的聯網線路,根據《電力法》、《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 必須具備聯網相關基本條件后,經縣級供電企業驗收,對符合并網條件的,簽訂聯網調度協議后準予聯網,不具備并網條件的將不予聯網。所有供用電合同及聯網協議必須是經司法公證的有效合同,便于日后處理事故或出現糾紛作為法律依據。
4 投入資金,加快設備更新,提高防范能力
鄉(鎮)電力體制改革后,鄉(鎮)供電所的人、財、物劃撥縣級供電企業統一管理。原鄉(鎮)35 kV變電站大都是八十年代初的設備,設備陳舊老化,事故隱患大,鄉(鎮)因苦于資金短缺,一直未進行技術升級和設備改造。目前,農村電網10 kV和0.4 kV線路基本上得到或正在改造,而縣級供電企業的鄉(鎮)35 kV變電站改造的較少,也因資金問題,遲遲未能著手設備的改造更新,這是擺在農電企業面前亟待解決的問題,電網設備的安全關系到人身安全和供電質量的問題, 農電企業應想方設法籌措資金,加快鄉(鎮)35 kV變電站設備更新,提高安全的防范能力。
5 加大農村安全用電的宣傳力度
積極開展農村安全用電的宣傳活動。農電企業要利用多種形式進行安全用電的宣傳,通過電影、有線電視、廣播、宣傳欄等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普及農民用電常識,宣傳違章用電的危害,特別要對小學生加強安全用電知識教育, 農村電力設施應加強警示牌的安裝管理,防范人為誤登,農村居民家中的漏電保護裝置必須普及應用,以防家中線路漏電傷人,從而使農村安全用電達到家喻戶曉,以減少農電事故的發生。
6 建立健全安全預防監督機制
鄉(鎮)供電所“四到戶”管理后,農電管理工作量加大,供電所人員大都是一人多崗,身兼數職,安全風險隨之增大。農電安全既要抓人的因素,又要抓安全技術防范措施。“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是農電安全的基本方針,在預防上下功夫,搞好安全風險分析,把事故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針對農村私拉亂接違章搭蓋現象,危及人身安全的電線、違章建筑要及時進行清理,對運行的設備、電力安全通道要定期開展安全大檢查和運行巡視維護,及時發現和消除設備缺陷及擠占電力安全通道的現象。農電部門要建立健全預防監督體系。對鄉(鎮)供電所人員要不斷加強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從思想上改變農村電工淡薄的安全意識,使他們不折不扣地嚴格執行規章制度,狠剎各類違章,特別是習慣性違章。供電所要設置專職安全員,協助所長對安全工作實行全過程監督。農電安監部門要對違章現象、不安全因素按照規定嚴肅處理、進行曝光。
7 通過社會保障體系,減輕農電企業賠償負擔
通過社會保障體系,農電部門可對電力設施、主要設備、工作人員進行出資擔保,一旦出現電力設施造成觸電傷亡,施工操作傷亡或設備的損毀、丟失、被盜,由保險公司根據投保的金額數量負責理賠,以減輕農電企業的損失和賠償的負擔。
8 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農電企業利益
隨著農村用電的普及,農民法律意識的增強,農村觸電傷亡事故發生后的民事糾紛越來越多,不少糾紛中農電企業被無端牽扯進去,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嚴重損害了農電企業在社會上的形象和自身的經濟利益。違章建筑、偽劣電器、偷伐樹木、私拉亂接、違章用電等造成的觸電傷亡事故, 事后卻找到農電部門要求賠償。農電部門只有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保護國家財產和農電企業的形象不受侵犯,運用法律法規,對訴訟案件據理力爭。針對法律上“無過錯責任原則”,電力部門應呼吁國家盡快出臺制定有關觸電傷亡判決和賠償標準,使電力企業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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