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檔作者:
孟慶鵬 劉飛
文檔來源:
沈陽建筑大學文法學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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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刑法》第137條關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體的規定范圍略顯狹窄的缺陷,提出應當根據我國工程建設的實際情況增加下列主體:將工程建設的相關自然人及人合性組織列入本罪的調整范圍;另外,還應當將“勘察單位”、“工程質量監督站”和“施工圖審查單位”增列為本罪主體,以利于對本罪的制裁與預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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