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浙江省臺州市路橋區人民法院對“臺州血鉛事件”責任人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依法判處被告單位臺州市速起蓄電池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應建國(系公司法定代理人兼董事長)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3月中旬以來,臺州路橋區峰江街道上陶村等3個村部分村民體檢時發現血鉛超標。后共有658名村民進行了血鉛檢測,查出168人血鉛含量超標,其中包括53名兒童。“血鉛事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經法院審理查明,臺州市速起蓄電池有限公司于2003年11月在路橋區新建蓄電池生產項目,2005年9月經環保驗收后正式運行生產,至2011年3月14日期間,該公司在董事長應建國的決策和管理下,生產過程中長期違反有關環保規定和路橋環保分局的項目批準要求,在鉛蓄電池項目的衛生防護距離不達標的情況下,生產鉛酸蓄電池,私自增加鉛粉生產線制造鉛粉,加大鉛煙、鉛塵等廢氣的排放量,并使用高度不達標的廢氣排放煙囪向大氣排放廢氣,造成該公司周邊的農田土壤、空氣嚴重污染,致使附近居住的民眾168人血鉛超標,公司東邊4377.03平方米的農田因土壤中鉛含量超標而土壤功能等級下降。經鑒定,為消除土壤鉛污染的相關費用需人民幣41.36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臺州市速起蓄電池有限公司違反國家規定,在鉛蓄電池生產的衛生防護距離不達標的情況下,生產鉛酸蓄電池,并違規私自增加鉛粉生產線制造鉛粉,加大鉛塵、鉛煙等廢氣的排放量,并使用高度不達標的煙囪向大氣排放有毒物質,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周邊民眾血鉛超標,土壤因鉛污染而功能等級下降,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被告人應建國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應按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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