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Ⅱ級應急響應
(一)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Ⅱ級響應。
1 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同時發生嚴重洪澇災害;
2 一個流域發生大洪水;
3 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發生決口;
4 一般大型及重點中型水庫發生垮壩;
5 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同時發生嚴重干旱或1個省(區、市)發生特大干旱;
6 多座大型以上城市同時發生嚴重干旱;
7 一座大型以上城市發生極度干旱。
(二)Ⅱ級響應行動
1 國家防總副總指揮主持會商,防總成員單位派員參加會商,作出相應工作部署,加強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導,在2小時內將情況上報國務院分管領導并通報國家防總成員單位。國家防總加強值班力量,密切監視汛情、旱情和工情的發展變化,做好汛情旱情預測預報,做好重點工程的調度,并在24小時內派出由防總成員單位組成的工作組、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旱。國家防總辦公室不定期在中央電視臺發布汛(旱)情通報。民政部門及時救助受災群眾。衛生部派出醫療隊赴一線幫助醫療救護。國家防總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2 相關流域防汛指揮機構密切監視汛情、旱情發展變化,做好洪水預測預報,派出工作組、專家組,支援地方抗洪搶險、抗旱;按照權限調度水利、防洪工程;為國家防總提供調度參謀意見。
3 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根據情況,依法宣布本地區進入緊急防汛期,行使相關權力。同時,增加值班人員,加強值班。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負責同志主持會商,具體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權限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據預案組織加強防守巡查,及時控制險情,或組織加強抗旱工作。受災地區的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成員單位負責人,應按照職責到分管的區域組織指揮防汛抗旱工作。相關省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將工作情況上報當地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和國家防總。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成員單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災救災工作。
三、Ⅲ級應急響應
(一)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Ⅲ級響應。
1 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同時發生洪澇災害;
2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發生較大洪水;
3 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現重大險情;
4 大中型水庫出現嚴重險情
5 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同時發生中度以上的干旱災害;
6 多座大型以上城市同時發生中度干旱;
7 一座大型城市發生嚴重干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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