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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倫貝爾市礦山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評論: 更新日期:2023年08月16日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進一步規范礦山事故災難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程序,建立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快捷的應急工作機制,提高應對、防范礦山事故風險和事故災難的能力,及時有效地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內蒙古自治區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內蒙古自治區礦山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呼倫貝爾市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呼倫貝爾市境內發生的下列級別礦山(含尾礦庫)事故災難的應對工作:

(1)較大礦山事故;

(2)超出旗市區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事故;

(3)跨旗市區行政區、跨領域(行業和部門)的事故;

(4)呼倫貝爾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呼倫貝爾市安監局)認為需要處置的事故。

1.4?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眾的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預防和減少事故災難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放在首位,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充分發揮專業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眾的基礎作用。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安委會)的統一領導下,市安監局負責指導、協調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企業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負責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

(3)條塊結合,屬地為主。事故災難現場應急處置的領導和指揮以當地人民政府為主,市有關行業和部門配合、指導、協助做好相關工作。發生事故的單位是事故應急預案的第一響應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級響應原則及時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4)依靠科學,民主決策。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實現科學民主決策。采用先進的應急救援裝備和技術,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5)依法規范,不斷完善。依法規范應急救援工作,確保預案的權威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6)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應急救援工作與事故預防工作相結合。做好常態下的風險評估、預測和預防性檢查工作,加強重大危險源管理。做好應對事故的思想準備、物資準備、隊伍準備、技術準備,加強培訓演練,做到常備不懈。

2?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協調指揮機構與職責

在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和呼倫貝爾市安委會統一領導下,呼倫貝爾市安監局成立礦山事故應急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礦山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其組織機構主要職責:

組 ???長:呼倫貝爾市安監局局長

副 組 長:呼倫貝爾市安監局分管副局長

成員單位:煤炭科、非煤礦山科、辦公室、監察支隊、應急辦。

領導小組職責:①負責事故應急救援的綜合協調工作,收集、掌握事故情況和救援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向呼倫貝爾市安委會報告;②根據呼倫貝爾市安委會的命令,調動應急救援力量,協調調配應急救援物資;③聯系或調度事故應急救援專家,提供技術支撐;④及時傳達上級指示和應急總指揮部的命令;⑤及時向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呼倫貝爾市政府報告礦山事故應急救援進展情況,妥善處理應急救援過程中的各種問題。

成員單位職責:

(1)煤炭科、非煤礦山科:提供事故單位相關信息,組織有關專家并參與制定救援搶險方案和控制事故擴大的應對措施;參與事故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參與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并監督落實。

(2)辦公室:接收、呈報市黨委、政府領導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傳達局領導關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指示并督辦落實;負責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的有關后勤保障工作。負責與市黨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及報社、電視臺等主要新聞媒體聯系,協調有關部門做好事故現場新聞發布工作,正確引導媒體和公眾輿論。

(3)監察支隊:負責應急值守,保障局內、外網絡暢通運行,接收、處置事故發生地上報的事故信息;及時將事故信息報告局領導,并根據指示及時上報市黨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和國家安監總局,同時轉送本局相關科室;跟蹤續報事故發展情況,按照局領導指示,及時向有關部門、事故發生地政府通報情況并協調有關事宜。

(4)應急辦:按照局領導指示下達有關指令,協調或按照授權協調、指揮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提出應急救援建議方案,跟蹤事故救援情況;協調組織救援專家組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咨詢;根據需要組織、協調調集救援隊伍等相關資源參加應急救援和事故處理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協作配合和支持保障,并在事故災難造成突發環境污染等事件時協調有關部門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2.2?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及職責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由相應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成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人為總指揮,有關部門(單位)參加。呼倫貝爾市組成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時,安監局由1名分管副局長帶領相關科室有關人員參加。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指揮所有參與應急救援的隊伍和人員,并及時向市安委辦報告事態發展及救援情況。需要外部救援力量、救援裝備增援時,報請市安委會統一協調、調度。

事故災難跨多個旗市區、跨多個領域或影響重大時,由市安監局協調市政府有關部門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協調指揮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需要,建立由相關部門牽頭的專業救援組實施應急救援行動。各組主要職責:

(1)搶險救援組:由安監部門牽頭,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參加,負責事故現場搶險救援,搶救人員,排除事故危險源和事故隱患。

(2)安全保衛組:由公安部門牽頭,負責事故現場的交通管制、安全保衛和群眾疏散。

(3)工程搶險組:由主管部門牽頭,對事故現場的工程和周邊被損毀的公共設施進行搶修。

(4)醫療救護組:由衛生部門牽頭,負責事故現場傷員的緊急救治和護送轉運。

(5)物資供應組:由當地人民政府牽頭,負責事故現場應急救援物資的調配與保障。

(6)通訊保障組:由當地人民政府牽頭,負責事故現場與救援指揮部的通訊暢通。

(7)技術支持組:由安監部門牽頭,分析事故信息和災害情況,提出救援方案和相關技術措施以及控制和防止事故擴大的措施,為救援指揮部決策提出科學的意見和建議,為恢復生產提供技術支持。

3?預防預警

3.1危險源監控與報告

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由市安監局按規定負責統一接收、處理、統計分析,經核實后由辦公室及時上報市政府和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礦山企業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管理,建立重大危險源檔案,并按規定將有關材料報送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對可能引發事故的信息進行監控和分析,采取有效預防措施。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建立本轄區內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檔案;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信息,研究制訂應對方案,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和企業采取預防措施,并按照有關規定將重大危險源及時逐級上報。

盟市、旗市區安監部門掌握轄區內的礦山分布、災害、重大危險源等基本狀況,建立轄區內礦山基本情況和重大危險源數據庫;礦山企業根據可能發生災害的類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業重大隱患和危險源數據庫。

3.2?預警行動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接到可能導致礦山事故發生的信息后,應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及時研究確定應對方案,并通知有關部門、單位采取有效措施預防事故發生;當本級、本部門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認為事故險情嚴重,有可能超出本級處置能力時,要及時向上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報告;上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應及時研究應對方案,采取預警行動。

3.3?信息報告和處理

(1)礦山企業發生事故后,現場人員應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告企業負責人,并在保證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按照現場處置程序立即開展自救、互救。

(2)企業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緊急情況下可越級上報。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逐級上報事故信息,接到Ⅳ級以上響應標準的事故報告后,應當在1.5個小時內報告至市政府,同時報市安監局;緊急情況下,可越級上報。

(4)市安監局接到Ⅲ級及以上響應標準的事故報告后,及時將有關事故情況報市政府辦公廳和自治區安監局。

(5)事故報告的主要內容: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性質、影響范圍、初步判定的傷亡情況、導致事故的初步原因、事態發展趨勢和已經采取的措施等。在應急處置過程中,要及時續報救援工作的進展情況。

4?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

事故發生后,發生事故的企業及其所在地人民政府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根據事故等級及時上報。

發生Ⅰ級事故及險情,啟動國家安監總局預案及以下各級預案。發生Ⅱ級事故及險情,啟動自治區安監局預案及以下各級預案。發生Ⅲ級事故及險情,啟動本預案及以下各級預案。Ⅳ級應急響應行動的組織實施由旗市區人民政府決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事故災難或險情的嚴重程度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并全力組織搶險救援,超出本級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時,及時報請上一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實施救援。

旗市區進行Ⅳ級應急響應行動前,上報市安監局,值班人員接到報告后,報告辦公室,根據局長指示,由辦公室通知有關部門負責人進行應急準備。

4.2?響應程序

4.2.1 進入Ⅲ級應急準備狀態

旗市區人民政府啟動Ⅳ級應急預案后,本預案進入啟動準備狀態。根據事故發展態勢和現場搶救進展情況,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按職責執行如下響應程序:

(1)立即向領導小組報告事故情況;

(2)收集事故有關信息,采集事故相關數據和資料;

(3)及時將事故情況報告市政府辦公廳;

(4)及時掌握事態發展和現場救援情況,并向領導小組報告;

(5)通知有關專家、應急救援隊伍、市政府有關部門做好應急準備;

(6)向事故發生地提出事故搶險救援指導意見;

(7)根據需要派有關人員和專家趕赴事故現場指導救援;

(8)提供有關專家、救援隊伍、裝備、物資等信息,組織專家咨詢。

4.2.2 進入Ⅲ級應急響應狀態

進入Ⅲ級應急響應狀態時,根據事態發展和現場搶險救援進展情況,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按職責執行如下響應程序:

(1)立即向領導小組報告事故情況;

(2)收集事故有關信息,提供相關的預案、專家、隊伍、裝備、物資等信息和資料;

(3)及時將事故情況報告市政府辦公廳;

(4)組織專家咨詢,提供事故搶險救援方案;

(5)派有關人員趕赴現場協調指揮;

(6)通知有關部門做好交通、通信、氣象、物資、環保等工作;

(7)通知有關隊伍、專家組參加現場救援工作,調動有關裝備、物資支援現場救援;

(8)及時向公眾及媒體發布事故應急救援信息,掌握公眾反映及輿論動態,回復有關質詢;

(9)根據領導指示,通知市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

4.3?指揮和協調

按照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的原則,事故發生后,發生事故的單位立即啟動預案,組織搶救;當地人民政府成立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按照應急預案統一組織指揮事故救援工作。

市人民政府實施Ⅲ級應急響應行動時,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市安監局應及時向自治區安監局報告事故和救援工作進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響等信息,及時提出需要協調解決的事項。

市人民政府實施Ⅲ級應急響應行動啟動本預案后,市安監局組織協調的主要工作內容是:

(1)根據現場搶險救援工作需要和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力量的布局,協調、調集有關應急救援隊伍、裝備、物資,保障事故搶險救援需要;

(2)組織有關專家指導現場搶救工作,協助當地人民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訂防止引發次生災害的方案;

(3)針對事故引發或可能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及時通知有關方面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4)協調事故發生地相鄰地區配合、支持救援工作;

(5)事故中涉及港澳臺或外國人員時,協調外事辦公室支持配合;

(6)必要時,通過市安委會報請市政府協調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加應急救援。

4.4?現場緊急處置

發生事故的企業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職工搶險開展自救、互救,并迅速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安監局,通知就近的專業救援隊伍進行救援。

當地人民政府迅速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事故發展情況,在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依法采取緊急處置措施。涉及跨旗市區、跨領域或影響嚴重的緊急處置方案,由市安監局協調實施,影響特別嚴重的報市政府決定。

針對礦山事故特點,在搶險救援時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根據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時疏散、撤離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員;確定保護事發地周邊群眾安全的防護措施;指定負責部門疏散、轉移受災或有危險的群眾;確定應急避難場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實施醫療救治、疾病預防和控制,做好治安管理;

(2)統一指揮、協調參加應急救援的隊伍和人員進行救援處置、控制事態擴大。加強救援人員安全防護,救援過程中,專業或輔助救援人員,要根據礦山事故的類別、性質,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救援礦山井工事故必須由專業礦山救護隊進行,嚴格控制進入災區的人員數量。所有應急救援工作人員必須佩戴安全防護裝備方可進入事故救援區域;

(3)開通應急特別通道,確保應急救援隊伍和物資盡快到達事故現場。當發生礦井重大透水、大面積采空區冒落、瓦斯爆炸、粉塵爆炸、重大山體滑坡等重大事故災難,現場救援隊伍的人力和物力不足時,由事發地政府依法進行社會力量動員和救援物資征用,確保應急救援需要;

(4)組織現場檢測與評估。現場指揮部成立由專業救護隊與礦山專家組成的事故現場檢測、鑒定與評估小組,綜合分析和評價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為制定現場搶救方案和事故調查提供依據。

4.5?信息發布

按照《呼倫貝爾市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執行。

4.6?應急結束

事故現場得以控制,環境符合有關標準,導致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后,經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確認和批準,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

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參加救援的部門和單位應認真核對參加應急救援人數,清點救援裝備、器材;核算救災的費用;整理應急救援記錄、圖紙,向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上交救災報告。

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組織完成應急救援總結報告,報送市人民政府和市安監局。市人民政府宣布應急結束。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事故所在旗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善后處置工作,包括傷亡救援人員和遇難人員的補償、遇難者親屬的安置、征用物資補償、救援費用的支付、災后重建以及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恢復正常工作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響,安撫受害和受影響人員,保證社會穩定。

5.2?保險

事故災害發生后,保險機構及時派出人員開展應急救援人員和受災人員保險受理、賠付工作。

5.3 ?總結與評估

應急響應結束后,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有關企業應認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收集、整理應急救援工作的記錄、方案、文件等資料,對應急救援預案的啟動、決策、指揮和后勤保障等全過程進行評估,分析、總結應急救援的經驗教訓,提出改進的意見和建議,并在應急響應結束后一個月內,將總結評估報告報同級人民政府和市安監局。

6?保障措施

6.1?通信與信息保障

有關單位的值班電話保證24小時有人值守,有關人員保證能夠隨時取得聯系。充分利用有線、無線電話,衛星、微波、互聯網等手段,保證各有關方面的通信聯絡暢通。

市安委會負責建立與礦山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各有關部門、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各級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以及專家組的通信聯系;建立和開發重大危險源和應急救援資源數據庫,并負責管理和維護。

旗市區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和各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負責本地區、本部門相關應急資源信息收集、分析、處理,并向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報送重要信息。

6.2?應急支援與保障

(1)應急救援裝備保障。礦山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和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救援工作需要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專業救援隊伍及礦山企業應按照職責分工和預案要求,做好應急救援物資、技術等儲備。有關企業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企業、本地區礦山事故救援需要和特點,儲備有關特種裝備,依托現有資源,合理布局并補充完善應急救援力量。

市根據礦山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需要和礦山救援新技術、新裝備的開發應用情況,依托重點企業建立應急救援裝備儲備基地,重點儲備一定數量具有較高技術含量的先進救援裝備、器材。應急救援中需要緊急征用救援裝備時,涉及到的部門要全力支持配合,保證救援工作順利進行。

(2)應急救援隊伍保障。有礦山企業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礦山應急組織;礦山企業必須建立專職或兼職人員組成的礦山救援組織;不具備單獨建立專業救援組織的小型礦山企業,除應建立兼職的救援組織外,還應與臨近的專業救援組織簽訂救援協議,或者與臨近的礦山企業聯合建立專業救援組織。

礦山事故應急救援隊伍以礦山企業的專職或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為基礎,按照有關規定配備應急救援人員、裝備,開展培訓、演練,做到反應迅速,常備不懈。

(3)應急救援資金保障。企業應足額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做好必要的救援資金準備。應急救援資金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協調解決。市處置礦山事故災難所需資金按照有關規定解決。

(4)交通運輸保障。在應急響應時,利用現有的交通資源,協調交通、鐵路、民航等部門提供交通支持,協調沿途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交通便利,保證及時調運應急救援有關人員、隊伍、裝備和物資。

事故所在旗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和調集足夠的交通運輸工具,保證現場應急救援工作需要;組織對事故現場進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快速通道,為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

(5)醫療衛生保障。事故發生地盟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應急處置工作中的醫療衛生保障,組織協調各級醫療救護隊伍實施醫療救治,并根據礦山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特點,組織落實專用藥品和器材。醫療機構接到指令后要迅速進入事故現場實施醫療救治,各級醫院負責后續治療。必要時,協調市醫療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力量支援。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建醫療衛生應急救護隊伍,發生事故時,應根據要求及時趕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和控制等工作。

(6)治安保障。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組織事故現場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重要設備的保護,維持現場秩序,及時疏散人群,發動和組織群眾開展群防聯防,協助公安部門實施治安保衛工作。

(7)物資保障。礦山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儲備應急救援物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礦山企業實際情況,配備一定數量的常備應急救援物資。應急響應時所需物資的調用遵循“服從調動,服從大局”的原則,保證應急救援的需要。必要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時動員征用社會物資。跨盟市、跨部門的物資調用,由市安監局負責協調。

6.3?技術支持與保障

縣級以上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和礦山企業充分利用現有的技術人才資源和技術設備設施資源,建立本級應急救援專家組,建立完善重大危險源、救援力量、救援裝備、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措施和專家基礎數據庫,開展事故預防、應急救援技術研究,提供技術咨詢服務和應急狀態下的技術支持。

6.4?宣傳、培訓和演習

(1)公眾信息交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礦山企業要按規定向公眾和職工說明礦山企業發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廣泛宣傳應急救援有關法律法規和礦山企業事故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的常識。

(2)培訓。礦山企業應急救援隊伍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并參加業務培訓;礦山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對員工進行應急培訓教育;各級應急救援管理機構負責對應急管理人員和相關救援人員進行培訓,并將應急管理培訓內容列入各級行政管理培訓課程。

(3)演練。礦山企業按有關規定定期組織應急演練;有關專業應急機構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實際定期組織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演練,并于演練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向市安監局提交書面總結。應急指揮中心每年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一次應急演練。

6.5?監督檢查

市安監局對礦山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的實施進行監督和檢查。

7?附則

7.1?響應分級標準

根據事故災難性質、危害程度、涉及范圍,將礦山事故應急響應級別劃分Ⅰ級響應(特別重大事故)、Ⅱ級響應(重大事故)、Ⅲ級響應(較大事故)、Ⅳ級響應(一般事故)。

出現下列情況時,啟動Ⅰ級響: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的特別重大事故;造成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或特別重大社會影響等事故。

出現下列情況時,啟動Ⅱ級響:造成或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含失蹤)的事故;造成50~99人中毒或重傷的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1億元(不含)或重大社會影響等事故。

出現下列情況時,啟動Ⅲ級響:造成或可能造成3~9人死亡(含失蹤)的事故;造成30~49人中毒或重傷的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較大或較大社會影響等事故。

出現下列情況時,啟動Ⅳ級響:造成或可能造成1~2人死亡(含失蹤)的事故;造成29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事故;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等事故。

7.2?應急預案管理與更新

旗市區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和有關應急保障單位要根據本預案和所承擔的應急處置任務,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報市安監局備案。

本預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所涉及的部門和人員發生重大改變,或在執行中發現存在重大缺陷時,由市安監局及時組織修訂。市安監局定期組織對本預案進行評審,并根據評審結論及時組織修訂。

7.3?預案制定與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安監局制定,并負責解釋.

7.4?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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