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衛組。由市公安局牽頭,事發地人民政府和事故單位安全保衛人員組成。組織警力對現場及周邊地區進行警戒、控制,實施交通管制,開展營救疏散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現場調查取證工作,保證物資轉移暢通。
醫療救護組。由市衛生局牽頭,市醫療急救指揮中心及指定的具有相應能力的醫院組成。組織有關醫療機構對傷員實施救治,對現場進消毒、防疫處理。
物資供應組。由市經貿委牽頭,市交通局和事發地人民政府參與組成。負責組織搶險物資的供應,組織車輛運送搶險物資,。
新聞報道組。市委宣傳部牽頭,統一新聞口徑,組織有關新聞單位,采取合適的形式報道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善后處理組。由事發地人民政府牽頭,市民政局0和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參與組成。妥善做好傷亡人員的善后處理和傷亡人員的撫恤、救濟款物的發放等有關事宜。
專家技術組。由市安監局牽頭,組織有關專家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決策咨詢。
4.2.3企業按規定組織制定事故應急預案。發生礦山事故,企業負責人組織成立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實施應急預案。企業應急救援機構服從政府應急指揮部的指揮。
4.3事故信息報告
4.3.1礦山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現場人員立即開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4.3.2礦山企業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組織搶救,盡快核實災情及人員傷亡情況,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
4.3.3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迅速組織力量實施搶救,并按照規定逐級上報。
4.3.4接到礦山事故報告,市礦山應急指揮部總指揮認為是Ⅰ、Ⅱ級礦山事故后,立即上報市政府,并同時報省級應急指揮機構。
市礦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聯系電話見附錄1。
4.4現場緊急處置
現場處置主要依靠本轄區應急處置力量。事故發生后事故企業和當地政府首先組織職工、群眾開展自救、互救,并通知有關專業救援機構。
4.4.1企業是事故第一時間處置事故的主體,企業負責人要充分利用所屬企業和就近社會救援力量,立即組織實施事故的搶險救災工作;立即組織本企業和就近醫療救護隊伍搶救現場受傷人員。
4.4.2迅速成立現場指揮部,制定事故搶險救災方案并組織實施,根據事故和救援情況,及時補充救援措施。
4.4.3礦山企業和當地救援力量不足以有效地搶險救災時,現場指揮部應向上級礦山應急指揮部報告要求增派救援。當地醫療機構的救護能力不足時,現場指揮部及時調動周邊地區的醫療專家、醫療設備前往現場加強救護,或將傷者迅速轉移到外地救治。
4.4.4參加應急救援的隊伍和人員在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下,進行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4.4.5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力量清除事故礦山周圍和搶險通道上的障礙物。同時由當地政府、公安、武警、交通管理等部門開辟搶險救災通道,保障應急救援隊伍、物資、設備的暢通無阻。
4.4.6進行事故搶救時,要注意保護現場,因搶險救援的需要破壞現場時,要做好記錄。
4.5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
救援人員必須按相關救護規程規定做好安全防護。專業礦山救護隊必須佩戴氧氣呼吸器和必要的救災裝備進入事故現場實施救援。嚴格控制進入災區人員的數量,所有應急救援工作人員必須攜帶安全保護裝備,才能進入井下非事故區域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所有應急救援工作地點,礦山應急指揮部要安排安監局和環保局的專家,檢測氣體成分、濃度、風向和溫度等,保證工作地點的安全。
4.6新聞報道
事故信息對外發布按市委宣傳部的規定執行。
4.7應急結束
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完成后,經現場指揮部批準,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整體救援工作結束由市礦山應急指揮部做出決定。后期處置工作結束后,現場指揮部需提交應急救援總結報告,報送市礦山應急指揮部。
5事故調查、處理、檢測與后果評估
市安監局會同有關部門適時成立事故調查組,按照有關規定開展事故原因調查分析、現場檢測、事故損失評估等工作。
在應急響應終止后一個月內,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出應急行動書面總結報告提交指揮部辦公室。市礦山應急指揮辦收集和整理所有的應急記錄、方案、文件等資料,組織專家總結和評價應急預案實施、應急救援保障情況等,對應急預案的適用和有效性進行評估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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