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事故分級
按事故的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將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事故四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Ⅰ級)
1、房屋建筑工程新建、擴建、改建、拆除活動中,發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事故和事故險情。
2、已建成房屋建筑因工程質量原因發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事故和事故險情。
(二)重大事故(Ⅱ級)
1、房屋建筑工程新建、擴建、改建、拆除活動中,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險情。
2、已建成房屋建筑因工程質量原因發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險情。
(三)較大事故(Ⅲ級)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新建、擴建、改建、拆除活動中,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險情。
2、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因工程質量原因發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險情。
(四)一般事故(Ⅳ級)
1、房屋建筑工程新建、擴建、改建、拆除活動中,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險情。
2、已建成房屋建筑因工程質量原因發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險情。
上述有關數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五、應急響應
(一)事故報告
1、報告原則
有關單位應遵循“迅速、準確”的原則,在第一時間上報建筑工程重大安全險情或重大事故情況。
2、報告程序
(1)發生建筑工程重大安全險情或重大事故后,施工企業、建設單位應立即將事故情況按職能如實向事故所在地建管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對隱瞞不報者要嚴肅查處。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2)事故所在地建管行政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迅速核實有關情況,并立即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建筑行政主管部門。
3、報告內容
建筑工程重大安全險情或重大事故報告的內容包括:
(1)險情或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類別、人員傷亡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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