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預防、預警與信息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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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預防
3.1.1 煤礦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組織職工發現和排除隱患。
煤礦主要負責人應當每月組織一次由相關煤礦安全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職工參加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查出的隱患登記建檔。并加強各項災害防治預案的貫徹落實工作;上齊上全瓦斯監測監控系統;嚴格執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則;加強巷道支護的檢查和維護;控制井下火源,使用礦用阻燃材料;加強對從業人員,尤其是井下作業人員的培訓。
煤礦企業應當加強現場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查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發現存在重大隱患,要立即停止生產,并向煤礦主要負責人報告,并采取積極措施進行治理。
3.1.2 煤礦安全生產隱患實行分級管理和監控。
一般隱患由煤礦主要負責人指定隱患整改責任人,責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對限期整改的隱患,由整改責任人負責監督檢查和整改驗收,驗收合格后報煤礦主要負責人審核簽字備案。
重大隱患由煤礦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隱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實整改的內容、資金、期限、下井人數、整改作業范圍,并組織實施。整改結束后應當按照重大隱患整改驗收標準,由煤礦主要負責人組織自檢。
煤礦企業應當于每季度第一周將上季度重大隱患及排查整改情況逐級向縣級、市級煤礦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提交書面報告,報告應當經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簽字。報告要包括產生重大隱患的原因、現狀、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結果等內容。重要情況應當隨時報告。煤礦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接到煤礦企業重大隱患整改報告后,對不符合要求和措施不完善的提出修改意見,并對煤礦重大隱患登記建檔,指定專人負責跟蹤監控,督促企業認真整改。
3.2 預警
3.2.1 預警分級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勢態,預警級別劃分為四級: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預警級別分別對應本預案“1.5事故的分級”中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確定。
3.2.2 預警發布與解除
事故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布警報,并根據事態的發展,按照有關規定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重新發布。
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發布警報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并解除已經采取的有關措施。
3.3 信息收集和報告
各產煤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為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主體。應當通過多種途徑收集突發事故信息。獲悉突發事故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報告。煤炭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接到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按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
有關單位和人員報送、報告事故信息,應當做到及時、客觀、真實,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
3.4 事故報告時限和程序
3.4.1 報告時間
煤礦發生事故時,一旦發現礦工被困井下遇險,應當在1小時內向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上報;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1小時內上報到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上報給主管市領導和市應急辦,并通知公安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3.4.2 報告程序及內容
煤礦發生事故時,應按照鄉(街道)鎮、縣(市)區、市政府(包括各有關單位和部門)的順序以及事故嚴重程度逐級上報:發生事故單位→所在鄉(街道)鎮、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縣(市)區政府、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市應急辦、市政府、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吉林煤礦安全監察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報告的基本內容包括礦井名稱及礦井概況,事故類別、發生的地點、時間,簡要經過,遇險(難)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目前搶險救援工作方案及進展情況,采取搶險救援的主要措施等。同時,做好不間斷地續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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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應急響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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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分級響應
原則上,IV級(一般)事故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啟動本級預案進行處理,Ⅲ級(較大)以上事故啟動本預案。事故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不能處理或者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的,應當及時上報,啟動本預案。
事故涉及兩個以上縣(市)區行政區域的,啟動本預案。
市煤礦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或接到縣(市)區政府的請援后,立即報市應急辦,同時報市煤礦事故應急指揮部啟動本預案。對于鄉鎮煤礦,應當由事故發生地公安部門立即控制煤礦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員,當地政府協調司法部門凍結事故煤礦的銀行帳戶以及煤礦負責人及其家屬的私人帳戶。在啟動預案的同時,采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搶救、邊核實的辦法,有效控制事態的發展。
4.2 應急措施
各級政府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參與突發事故的處理;劃定控制區域,嚴密監視該區域突發事故的發展情況,并確保處理過程中相關單位和人員的安全,防止混亂及其它事故發生;應根據專家組意見,協調相關部門采取有效的技術措施;應當準確、及時發布相關信息,正確引導輿論,注重社會效果。有關新聞稿由煤礦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審定,統一發布信息;組織有關部門做好交通、醫療、治安、物資供應等方面的保障,各相關部門依據自身職責切實防止造成次生和衍生事故;組織專家對事故處理、人員傷亡情況、所采取的措施、效果等進行評價。
4.2.1 預案啟動后,由市搶險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組織領導應急搶險救援工作。應當進一步核實事故的有關信息,包括事故的具體時間、地點、原因,遇險人員的地點、人數以及遇險人員的詳細個人資料等。同時,密切關注事故的事態發展,保證參與搶險救援人員的安全。
煤礦各類事故應采取相應的搶險救援辦法進行處置。事故發生的所在局、礦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以及發生事故單位的安全第一責任者必須積極配合、協助處置。
(1)瓦斯、煤塵事故處理方法
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制定相應措施,使礦井空氣中瓦斯、煤塵含量達到安全標準。同時查明事故發生地點、事故范圍,確定遇險人員情況,組織礦山救護隊進行搶救。
(2)透水事故處理辦法
根據事故煤礦和相鄰煤礦水文地質、采掘工程平面圖等資料,確定水源和水量、透水地點及透水量,以及事故礦井容水量;確定遇險人員情況;組織做好排水、控制水工作;組織礦山救護隊進行搶救。
(3)礦井火災的處理方法
應當確定礦井火災的原因及波及的范圍、遇險人員情況;按礦井災害預防計劃避災路線迅速撤離井下人員。根據礦井火災發生的實際情況,確定有效措施進行現場處置。
(4)礦井頂板事故處理方法
應當確定冒頂位置、面積、高度等情況,以及是否存在再次冒頂的危險;確定遇險人員情況;組織搶救。
4.2.2 建立事故信息發言人制度
(1)煤礦發生重特大事故時,由事故搶險救援指揮部指定一名事故信息發言人。負責對事故搶險救援工作全過程的信息發布。
(2)信息發布應當在突發事故發生的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并根據事故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事故信息發布應當經事故搶險救援指揮部核準,經指揮部主要負責人簽批后發布,并應當按照《吉林市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中的規定執行。
(3)信息發布應積極主動,準確把握,避免猜測性、歪曲性報道。應加強與媒體的互動,提高引導把握輿論的能力。
4.3 應急結束
4.3.1 應急結束的標準
事故遇險人員被安全救出;遇險人員和遇難人員被全部運上地面并確認完畢;確認遇險人員無生還可能。
4.3.2 應急結束的確定程序
首先由事故發生地政府詳細核實遇險人員與被解救和遇難人員無誤后,提出應急結束報告和建議;然后由應急搶險指揮部確認;最后由總指揮批準。如有遇險人員未被解救時,應由指揮部組織有關專家召開論證會,確認遇險人員無生還可能并形成紀要,經應急搶險指揮部全體會商通過,與遇險者家屬妥善溝通并簽訂賠償協議后,才能確定。
4.3.3 應急結束的發布
應急結束的發布由指定的新聞發言人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