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應急救援準備工作
第二十條 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應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工作, 防范重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一條 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應根據本應急救援預案,結合自身的實際,制定本地區、本部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進行應急救援演練,并根據實際情況和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對預案進行修訂。
第二十二條 根據本預案的職責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和區、縣級市人民政府保證資金儲備;擔負應急救援任務的各有關部門應掌握救援設備、物資的供應渠道及供應量,在事故發生后能及時調度,以保證應急救援的需要。
第二十三條 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定期組織生產、儲存、經營、運輸和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開展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知識、技能的培訓和演練。
第二十四條 生產、儲存、經營、運輸和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單位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準備工作, 由該單位的應急救援機構或指定的部門 (生產經營規模小、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負責人)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單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訓練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必要的防護、救援器材和設備,指定專人管理,并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保養,確保完好;
(三)對職工進行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配合有關部門對企業周圍群眾進行應急救援知識的教育;
(四) 組織職工按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模擬危險化學品事故進行應急救援演練。
第四章 事故報告程序與現場保護
第二十五條 重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必須做到:
(一)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積極組織搶救,防止事故蔓延。
(二)立即撥打110報警,同時如實報告市和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三)事故報告的內容:
1.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
3.事故原因、化學品名稱和數量、性質的初步判斷;
4.事故搶救處理的情況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搶救和處理的有關事宜;
6.事故的報告單位、報告時間、報告人和聯系電話。
(四)嚴格保護事故現場。
第二十六條 110報警臺接到重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報警后,應立即報告本市和當地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總值班室以及指揮中心。
第二十七條 區、縣級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總值班室和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接到報告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依照本應急救援預案規定報告的同時,應當立即組織力量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及時報告調查情況,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災情。
第二十九條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疏導交通以及恢復生產,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事故發生單位、當地公安部門等有關職能部門應當作好標志,采取拍照、攝像、繪圖等方法詳細記錄事故現場原貌,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五章 應急救援預案的啟動與實施
第三十條 重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或現場人員應當積極采取有效的自救措施,組織全方位的搶險救援和應急處理。
第三十一條 事故發生地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采取必要措施未能有效控制事故時,應當及時向市政府提出啟動本市重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建議。該應急救援預案根據事故性質的嚴重程度逐級啟動:
三級和二級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啟動本應急救援預案由分管安全生產的副市長或分管公安消防的副市長批準后實施。
一級特別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啟動本應急救援預案由市長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二條 應急救援預案啟動后,事故發生地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預案規定的職責要求,服從指揮中心的統一指揮,立即到達規定崗位,采取有關的控制措施:
(一)爆炸物品、劇毒品引發的事故。
1.由市公安局牽頭負責組織處理;
2.市公安局接警后,應迅速趕赴事故現場,查明爆炸物品、劇毒品的種類和數量;
3.組織力量并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尚未爆炸的危險物品及泄漏的危險化學品。必要時,對人員進行疏散或隔離;
4.搜尋證據,追查或監控有關嫌疑人員,防止逃匿;
5.市環保、衛生、建設等有關部門應做好搶險救援配合工作;
6.具體應急救援預案由市公安局負責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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