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應急響應
4.1 分級響應標準
4.1.1一般事故(Ⅳ級)
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或1次重傷9人以下的事故。
4.2.2較大事故(Ⅲ級)
一次死亡3-9人,或1次重傷10人以上的事故,或一次造成經濟損失50萬以上100萬以下的事故;
4.2.3重大事故(Ⅱ級)
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事故;
4.2.4特別重大事故(Ⅰ級)
一次死亡5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事故。
4.2分級響應程序
發生礦山安全生產事故后,有關部門、單位要按照快速反應、統一指揮、協同配合的原則,迅速開展應急救援處置工作。超出本級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時,及時報請上一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實施救援。
4.2.1Ⅳ級響應
發生Ⅳ級安全生產事故,事發地區(市)縣政府、安全監管部門及生產經營單位應按照各自的應急預案進行處置,并將事故情況及救援處置情況上報市安監局。超出其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時,及時報請上一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實施救援。
4.2.2Ⅲ級以上(含Ⅲ級)響應
發生Ⅲ級以上(含Ⅲ級)礦山安全生產事故,市礦山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立即啟動本預案,并立即上報市政府應急辦、市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指揮部和省安監局。
4.3指揮和協調
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現場指揮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事故發生后,發生事故的企業應立即啟動預案,組織搶救。相關區(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成立事故搶救現場指揮部,按照區(市)縣人民政府相關處置預案,統一組織指揮事故救援。成都市礦山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實施協調指揮工作,其主要內容是:
(1)根據現場搶救工作需要和成都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力量的布局,協調調動有關的隊伍、裝備、物資,保障事故搶救需要;
(2)組織有關專家指導現場搶救工作,協助當地人民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發次生災害的方案,責成有關方面實施;
(3)針對事故引發或可能引發的次生災害,適時通知有關方面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4)協調事故發生地相鄰地區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5)必要時,通過市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指揮部協調部隊和武警參加應急救援。
4.4緊急處置
現場處置主要依靠事發地行政區域內的應急處置力量。事故災難發生后,發生事故的礦山企業和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應急預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據事態發展變化情況,出現特殊險情時,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在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依法及時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4.5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應根據需要攜帶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做好個人防護,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需要具體協調、調集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備。
4.6群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1)決定應急狀態下群眾疏散、轉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圍、路線、程序;
(2)指定有關部門負責實施疏散、轉移;
(3)啟用應急避難場所;
(4)開展醫療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5)負責治安管理。
4.7社會力量的動員與參與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調動本行政區域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發地區(市)縣礦山事故災難應急指揮機構處置能力時,區(市)縣礦山事故災難應急指揮機構應向市事故災難應急指揮部申請本行政區域外的社會力量支援,由市事故災難應急指揮部協調有關區(市)縣事故災難應急指揮機構、市級有關部門應急機構組織社會力量進行支援。
4.8現場檢測與評估
根據需要,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事故現場檢測、鑒定與評估小組,綜合分析和評價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為制訂現場搶救方案和事故調查提供參考。檢測與評估報告應及時上報市安監局。
4.9信息發布
礦山事故災難信息的發布按照《成都市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執行。
4.10應急結束
事故現場得以控制,環境符合有關標準,導致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后,經事故搶救現場指揮部確認和批準,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由事故發生地區(市)縣人民政府宣布應急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