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事故的范圍可將應急預案劃分為五級:
Ⅰ級(企業級)應急預案????? 這類事故的有害影響局限在較小的范圍內(如某個工廠、火車站、倉庫、農場等),并且可被現場的操作者遏制和控制在該區域內。
Ⅱ級(縣、市/社區級)應急預案
?Ⅲ級(地區/市級)應急預案
?Ⅵ級(省級)應急預案
?Ⅴ級(國家級)應急預案
政府預案,包括Ⅱ、 Ⅲ、 Ⅵ 、 Ⅴ 級預案,涉及危險范圍較廣,事故后果較嚴重,只有動員各方面的力量(甚至跨省區)才可能把事故控制在最小的范圍內,將事故損失降至最低。
公司在2007年下發了“晉電建一安字〔2007〕18號”文----關于印發公司《突發性事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通知,根據公司自身實際將突發性事件(事故)分為專業分公司級(I級)、項目部級(Ⅱ級)和公司級(Ⅲ級)三級。主要針對工程現場可能出現的坍塌事故(基坑作業、模板安裝拆除作業)、傾覆事故(腳手架搭拆、塔吊裝拆作業)、物體打擊事故、機械傷害、觸電事故、環境污染事件、高空墜落事故、火災、施工中挖斷水、電、通信光纜、煤氣管道和食物中毒、傳染疾病、自然災害等多種常見的事故所采取的應急救援措施。
1、專業分公司級(I級):突發性事件(事故)的有害影響局限在一個分公司的范圍之內(一般未遂事故或記錄事故),現場專業分公司的應急隊伍就可以控制解決的,其影響預期不會擴大到其它專業分公司。
2、項目部級(Ⅱ級):突發性事件(事故)影響到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專業分公司,這樣的事故需由項目部組織展開救援和控制工作,其影響預期不會擴大到本工程現場其它單位。
3、公司級(Ⅲ級):在公司本部發生火災、食物中毒、環境污染事故或公司承建的工程現場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項目部搶險搶救力量不足或不能獨立完成救援,需由公司的力量控制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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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故調查
2007年6月1日實施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的相關內容:
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九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三章???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
第一節??? 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
??? 法應當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和行政規章。此外,還應將法定安全生產標準納入安全生產法律體系范圍來認識。
一、憲法
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二、法律
狹義的法律特指由享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頒布的規范性文件。法律的地位僅次于憲法。其中又可分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前者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通過,后者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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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法規
是國家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狹義的行政法規專指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即國務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行政法規的名稱通常為條例、規定、辦法、決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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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方性法規
是指地方國家國家權力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和頒布的、施行于本行政區域的規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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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規章
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職權所制定、發布的針對某一類事故、行為或者某一類人員的行政管理的規范性文件。行政規章又可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兩種。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的部、委員會和直屬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的授權制定的在全國范圍內實施行政管理的規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規章是指有地方性法規制定權的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授權制定的在本行政區域實施行政管理的規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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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定安全生產標準
安全生產標準法律化是我國安全生產立法的重要趨勢。安全生產標準一旦成為法律規定必須執行的技術規范,它就具有了法律上的地位和效力。將法定安全生產標準納入安全生產法律體系范圍來認識,有助于構建完善的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法定安全生產標準主要是指強制性安全生產標準。
國家標準:是指國家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標準化法》制定的在全國范圍內適用的安全生產技術規范。
行業標準:是指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直屬機構依照《標準化法》制定的在安全生產領域內適用的安全生產技術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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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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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憲法》中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規定: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力。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修養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力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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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法》中的相關規定
1997年3月14日修訂通過的《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增加了交通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消防責任事故罪等。
第一百三十四條(重大責任事故罪)?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它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于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引用事故案例進行講解)??
北京地鐵十號線十標段太陽宮至三元橋折返線工地“固定式葫蘆式起重機設備”2006年2月27日在使用中鋼絲繩崩斷,導致吊斗墜落,將正在井下施工的3名工人當場砸死,后涉案的5名犯罪嫌疑人被抓獲歸案。北京市朝陽區法院日前審結了這起重大責任事故案,5名被告人被判處8個月到兩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經法院審理查明:張躍發在任北京地鐵十號線十標段太陽宮至三元橋折返線工地帶班班長期間,安排沒有經過專門培訓且持假證的外甥王某(未成年人)任該工地“固定式葫蘆式起重機司機”,并在明知該設備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下讓工人照常施工,造成了此次事故的發生;楊樹凱在任十標段勞務隊福建海天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施工隊隊長期間,在明知“固定式葫蘆式起重機”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下,簽署了維修驗收合格意見,致使該起重機照常施工運轉,造成了此次事故的發生;李英平在任十標段項目經理部設備科負責人期間,在沒有仔細檢查“固定式葫蘆式起重機設備”是否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下簽署了驗收合格意見,造成了此次事故的發生;向山持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在十標段任維修班長期間,在明知該工地“固定式葫蘆式起重機”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下,沒有阻止該起重機施工運轉,造成了此次事故的發生。
法院認為,4名被告人施工過程中違反有關規章制度,對大型機械設備存在的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致此次事故發生,其行為觸犯了刑律,已分別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法應予懲處。根據4名被告人各自的犯罪事實及情節,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判處張躍發等4人兩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此外,持偽造的起重機類別“特種作業操作證”操作“固定式葫蘆式起重機”的未成年人王某,經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
第一百三十六條(危險物品肇事罪)?是指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由于過失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引用事故案例進行講解)??
春節臨近,黃某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在其家中非法制造爆竹。2007年2月23日21時許,黃某存放在堂屋西間的兩袋爆竹發生爆炸,致自家房屋和鄰居黃某某家的房屋倒塌,鄰居黃某某死亡。
8月2日,黃某被山東省東明縣人民法院以危險物品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非法制造危險物品,發生爆炸,并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但被告人歸案后能夠自愿認罪,并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得到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在危害社會,可對其適用緩刑,故做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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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生產法》中的相關規定
重點講解關于企業和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1、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1)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規和標準。
2)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
3)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的教育;
4)改善勞動條件,提供勞動防護用品;
5)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的勞動保護;
6)為職工交納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
企業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安全規章制度的職工,有權解除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
2、從業人員的權利
1)獲得安全保障、工傷保險和民事賠償的權利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
2)得知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的權利
3)對本單位安全生產批語、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4)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的權利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
5)緊急情況下的停止作業和緊急撤離的權利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七條。
3、從業人員的義務
1)遵章守規,服從管理的義務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
2)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義務
3)接受安全培訓,掌握安全生產技能的義務
《安全生產法》第五十條
4)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時報告的義務
《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