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5月,被告人李寶俊將北京市西城區德內大街93號院的建設改造工程委托給無建筑資質條件的被告人盧祖富,并要求盧祖富違法建設地下室,深挖基坑。盧祖富又指派無執業資格的被告人李海輪負責施工現場管理、指揮等工作。期間,施工人員曾提出存在事故隱患,但李寶俊、盧祖富未采取措施仍繼續施工。2015年1月24日凌晨3時許,施工現場發生坍塌,造成部分道路塌陷、民房和辦公樓毀損。經鑒定,直接經濟損失為人民幣5 835 234元。案發后,三被告人被抓獲。
【裁判結果】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寶俊、盧祖富、李海輪在建設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造成基坑坍塌,并導致相鄰路面塌陷、房屋受損等嚴重后果,情節特別惡劣,危害了公共安全,應依法懲處。綜合全案情況,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李寶俊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盧祖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被告人李海輪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近年來,未取得規劃許可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進行違法建設的現象十分嚴重,相關部門屢禁不止。違法建設未經任何審查,往往存在搶建、野蠻施工、隱蔽施工等情形,施工條件惡劣,安全隱患很大,容易發生道路坍塌、房屋倒塌、人員傷亡等事故,不僅侵犯了公眾合法權益,也是一種嚴重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經媒體曝光,引發社會極大關注。人民法院依法對李寶俊等三人以重大責任事故罪懲處,對于有效遏制違法建設行為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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