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7日11時左右,桐樹王村改造工程W06-1工地14號樓發生一起物體打擊事故,造成1人重傷。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1號)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中原區政府于2020年8月28日成立了由區應急管理局、區總工會、區城建局、須水公安分局、柳湖街道辦事處等單位組成的“7·7”物體打擊事故調查組,邀請區監察委派員參加,對事故進行全面調查。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詢問相關人員、調查取證、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議?,F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工程概況:
發生事故的中原區桐樹王村莊改造項目W-06-1地塊14號樓,位于鄭州市中原區金田路南、玉瑞路東。14號樓建筑面積25910.84?m2,34層,高度98.6m,框剪結構。
(二)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鄭州全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2月13日,住所:鄭州市中原區隴海路南、桐柏路北文化宮路西5號樓34層3405號,法定代表人:張精文,注冊資本:1000萬人民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1006846297225,經營范圍:建筑勞務工程施工;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施工(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豫)JZ安許證字[2020]191468號。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0年7月7日11時許,在桐樹王村莊改造項目W-06-1地塊14號樓,在一樓負責清理垃圾的雜工曹師毛收拾工具準備下班,行至一樓兩個單元中間的夾縫時,被樓上墜落的雜物擊中臉部。
(二)事故救援情況
事故發生后,同班工人黃向陽立即上前詢問并了解情況,第一時間打電話給領班谷文敏報告,谷文敏到達現場后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將曹師毛送至馬寨鎮衛生院搶救,一周后轉院至中國人民解放軍聯勤保障部隊九八八醫院治療。曹師毛被診斷為下頜骨骨折,住院治療,現已出院,回原籍休養。
三、人員傷亡情況和直接經濟損失
(一)人員傷亡情況
事故共造成1人重傷。
曹師毛:男,漢族,身份證號碼:412827196807155***,住址:河南省平輿縣李屯鎮閆坡村委劉莊,重傷。
(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該起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約5萬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質認定
(一)直接原因
現場作業安全防護措施缺失是該起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鄭州全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未有效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現場作業安全防護措施缺失,主要負責人和相關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安全意識淡薄。
2、現場無安全管理人員,對作業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
(三)事故性質認定
經調查認定,鄭州全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7·7”物體打擊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事故責任劃分與處理建議
(一)對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
1、吳國虎,鄭州全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桐樹王村莊改造項目W-06-1地塊項目經理,負責項目的全過程管理、施工的全面管理工作。作為該項目主要負責人,對安全施工未能做到有效管控,作業現場安全防護措施缺失,未有效履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職責。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建議由鄭州市中原區應急管理局對其處以2019年年收入30%的罰款的行政處罰。
(二)對相關責任單位的處理意見
2、鄭州全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未有效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現場作業安全防護措施缺失,主要負責人和相關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安全意識淡薄,現場無安全管理人員,對作業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建議由鄭州市中原區應急管理局對其處以相應罰款的行政處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鄭州全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建立各級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落實各級人員安全責任,抓制度落實、責任落實,杜絕安全管理缺陷和漏洞。
2、鄭州全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要加強各級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安全意識,提高安全技能,嚴禁違規違章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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