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5日8時40分,珠海市南菱宏達機電有限公司空置廠房發生一起物體打擊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74萬元。
事故發生后,區政府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成立了由區應急管理局、區紀委監委、金灣公安分局、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區建設局、區總工會和紅旗鎮政府等單位組成的金灣區珠海市南菱宏達機電有限公司空置廠房“11·15”一般物體打擊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和詢問有關人員,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及防范整改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工程項目基本概況
珠海市金灣區紅旗鎮商都街2號二號車間為單層結構,建筑面積1768平方米,土地用途為工業用地。物權所有人為珠海市南菱宏達機電有限公司,馮某鋒租用后計劃建機動車檢驗檢測站。事發時正在進行內部清理作業,馮某鋒聯系散工拆廠房內廢棄墻體及處理機臺。
(二)相關單位(個人)基本情況
珠海市南菱宏達機電有限公司空置廠房承包人、空置廠房裝修施工發包人:馮某鋒,男,52歲,廣東中山人,身份證號44062019*********2。2021年10月31日馮某鋒與珠海市南菱宏達機電有限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合同期限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2031年10月31日止,租用后計劃建機動車檢驗檢測站。馮某鋒自行聯系散工進行廠房裝修,為事發空置廠房承包人和空置廠房裝修施工發包人,為該項目個人經營投資人。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1年11月15日8時左右,挖掘機司機梁某平、散工陳某原、梁某根和李某友根據和馮某鋒的口頭約定,來到金灣區紅旗鎮商都街2號二號車間,開始進行廠房清理作業。
11月15日8時30分,梁某平操作挖掘機開始拆除車間南側內部鐵架。
8時40分,第一個鐵架完成拆除。梁某根和李某友準備把鐵架拉出來,此時挖掘機碰到墻體導致墻體發生倒塌,壓倒了李某友。
8時40分,陳某原發現墻體倒塌壓住人,立即過來把磚頭搬開,搬開后發現李某友已無生命體征。
8時44分,陳某原打電話向馮某鋒報告事故情況。
8時45分,陳某原撥打120請求救援。
9時0分,陳某原撥打110報告事故情況。
9時5分,醫護人員抵達現場,進行檢查后宣布李某友已當場死亡。
9時10分,小林派出所工作人員抵達事發地點并開始現場處置工作。
以上過程,由對相關人員進行詢問調查得出。
(二)事故信息接報和響應情況
9時29分,區應急管理局接報事故信息后,立即派出工作人員趕赴現場。
10時5分,區應急管理局、紅旗鎮應急辦工作人員相繼抵達現場,了解事故發生經過,協調開展事故善后工作。
事故發生后各單位應急響應迅速,報告與救援行動符合相關規定。
三、人員傷亡情況、直接經濟損失和善后處理情況
(一)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情況
李某友,男,漢族,67歲,廣東中山人,身份證號:44062019*********9,無固定職業,在該項目中擔任雜工,負責打掃清理。李某友在本起事故中死亡,死亡原因為嚴重顱腦損傷(根據《死亡醫學證明》)。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經事故發生單位統計,事故調查組核定本起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為74萬元。
(三)善后處理情況
事故發生后,馮某鋒與李某友家屬溝通協商善后事宜,于2021年11月15日簽訂了《人民調解協議書》并按照約定付清賠償款。
四、事故原因及性質認定
(一)現場勘驗情況
事故發生在珠海市金灣區紅旗鎮商都街2號二號車間。經事故調查組現場勘驗:廠房長75.4米,寬21米。內部倒塌墻體為磚墻,高約2.5米。現場挖掘機型號為小松PC120,全長7.59米,全寬2.49米,全高2.885米,實際工作質量12500kg,地平面最大挖掘半徑8.29米。現場未設置警示標識和隔離防護設施。
(二)直接原因分析
事故調查組通過現場勘查、查看監控和詢問相關人員,可以確定該起事故的起因物為其他機械(挖掘機)(3.12參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6441-1986》表A3),致害物為粘土、砂、石(4.10參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 6441-1986》表A4),傷害方式為撞擊(5.02參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 GB 6441-1986》表A5),不安全狀態為無安全標志和無護欄(6.01.1.4、6.01.1.5參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 6441-1986》表A6),不安全行為為冒險進入危險場所(7.06參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 GB 6441-1986》表A7)。
調查組認為:該起事故直接原因是挖掘機碰倒墻體,倒塌墻體撞擊到冒險進入作業區域作業人員李某友,導致發生物體打擊事故。
(三)相關單位(個人)存在的問題
通過事故調查組調查,相關單位(個人)安全管理情況如下:
馮某鋒,作為該項目個人經營投資人,未依照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活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
(四)事故性質
事故調查組通過現場勘驗,對相關人員進行詢問,對事故原因及性質進行綜合分析,認定:該事故是一起一般物體打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一)免于追究責任人員
李某友,該項目雜工,此次事故中,由于冒險進入作業區域,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由于李某友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議不再追究相關責任。
(二)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
馮某鋒,作為該項目個人經營投資人未依照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活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①,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金灣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及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馮某鋒進行立案調查,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各部門(單位)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訓,牢固樹立安
全發展理念,牢牢守住安全生產底線,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切實履行好安全生產責任,下大力氣解決好安全生產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全面提高建筑施工領域安全保障能力,堅決遏制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現提出以下建議:
(一)紅旗鎮政府要結合本起事故中相關單位暴露出的安全管理問題,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要求,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行動。要督促小散工程施工單位按照規定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和應急救援預案,作業過程中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要督促各參建單位針對工程作業特點全面開展安全風險評估,保持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力度,切實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自覺性和安全施工規范性,嚴防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二)個人投資經營人馮某鋒要健全完善安全生產責任
制,建立健全施工現場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強施工現場全過程安全管理和技術檢查,嚴格落實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
(三)建議區安委辦將此次事故向轄區企業進行通報警示,各有關單位進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監管,杜絕此類事故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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