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為安全生產監管主體,政府通過實施獎懲政策,從外部推動企業落實主體責任,是一項行之有效的安全生產舉措。從目前情況看,各級政府更多的強調懲罰機制,懲戒力度不斷加大,警示作用效果明顯,但獎勵機制遠不完善。一方面,已有法規中的獎勵規定沒有細化落實,比如,2002年的《安全生產法》就提出“對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但國家立法層面直到今年5月份才出臺了具體的《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再如,國務院2010年和2011年兩個關于安全生產的文件,都提出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要作為企業信用評級的重要依據,但沒有相應的具體落實措施,建立安全生產信用掛鉤機制無從談起;另外,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崗位待遇”和“風險津貼”制度,還沒有納入法制化軌道。另一方面,各級政府普遍實行“只懲不獎”“重懲輕獎”、“一牌代獎”,獎勵資金安排的很少。筆者認為,懲罰和獎勵對促進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同等重要,兩者不可或缺,如果說懲罰注重的是事后警示,那么獎勵引導的就是事前預防,從預防為主的要求來講,我們更應該重視建立完善獎勵機制,定期獎勵沒有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企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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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人打燈籠”未必“白費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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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合理化建議匯總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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