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務院常務會上斥責中介評估亂象說,“現在要建一個項目評估環節實在太多了:環評、水評、能評、安評、震評、交評、災評、文評、雷評、氣評……這個評、那個評,一些地方的同志都把這些評估編成了笑話!”
李總理的主要意思是說建一個項目評估環節實在太多,可評可不評的都要評,致使企業不堪重負,甚至影響了工程項目的進程。
當然,對于安全評估,還是必須的,畢竟是人命關天的大事,正如李總理所講的:必要的評估評價當然需要,比如環境評估、水評估、安全評估等等。
既然安全評估必須做,那么對于我們安全監管部門來說,就是如何做好服務和監管工作,避免安評中介評估可能產生的亂象。
一是要注重放管結合、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對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加強管理和規范,不能‘多一只手’,也不能‘少一只手’,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不能授人以柄,建立完善的審批備案制,對市場活動采取事后監管,變“授權”為“監管”,更好地落實相關監督管理職責。
二是要按照競爭原則,讓市場主體對中介機構進行自主選擇。每個地區不能只允許一家安評機構從業,而是應該允許所有符合條件的、有意愿的安評機構都可以從事安評工作,以避免出現只有一家、別無分店,安評機構漫天要價現象的發生。如果企業需要做安全評價,至于找哪一家,是企業的事,只要其符合有關資質、做出的安全評價符合要求即可。不可指定,讓人產生此地無銀三百兩的想象,甚至以為安全評價機構是“官中介”從而導致漫天要價的聯想。
三是在遵循相關標準、嚴守安全要求的基礎上,推動監管部門與安評機構分設、人員分開、職能分離、財務分賬,避免出現權力尋租。畢竟,政府部門的人員不允許考取相關安全評價的資質,政府部門的人員對安全評價只能是程序、資質的審查,而對于具體的評價內容,是沒有能力、也沒有資格進行把關的。所以,安全評價只能讓有資質的中介機構來做,但安監機構不能對安評實行外包,同時不能從中收取中介費。以有效避免安評機構“戴著政府的帽子,拿著市場的鞭子,收著企業的票子”現象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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