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16號令)指出,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是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物的危險狀態、管理上的缺陷都是人,主要是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造成的。因此,排查治理事故隱患,關鍵在人,關鍵在于每一個與之相關的人從我做起,從點滴做起。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主體。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的六項主要職責。應該說,做好這六項工作,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基礎基本能有所保障。但時下的情況是這些主要負責人必須履行的職責,生產經營單位的基礎工作,卻大打折扣。很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借口事務繁忙,把自己應該做的工作交由其他人去做,其他人由于地位和權限、資金的制約,有心無力,很難做到位。這就從根本上造成了生產經營單位的管理上的缺陷。這是一切事故隱患的源泉。
排查治理事故隱患,首要地抓住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不僅從意識上法律上經濟上,更要從行政上采取措施,如同安全發展指標納入政府政績考核一樣,將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發展狀況納入年終考核,讓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切實做到安全第一。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是一個關鍵人物。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工作,大量地由他來完成。可以說,安全管理人員的素質和水平直接決定著這個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因此提高安全管理人員的素質和水平,查找安全管理人員的管理缺陷,關系著生產經營單位隱患排查治理的成功與否。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壓力大,負擔重,大部分兼職,缺乏系統的安全管理知識,又大都沒有相應權限,工作難度大。要改變這種境況,僅僅嚴格落實教育培訓使之具備相應的知識和能力是遠遠不夠的,可以根據不同的行業特點,借鑒高危行業的做法,強制性地推行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同時切實將這一制度貫徹下去,解決國家安監局《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管理安全管理人員配備方面的銜接。
安監部門是安全生產的監管主體。安監人員的執法行為不僅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隱患,制止、懲戒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而且可以通過具體的執法檢查,通過個人的言傳身教,幫助從業人員改變不良行為,帶動他們形成照章辦事的習慣。但是在日常的監督檢查中,時常發現有很多執法監察人員,自身不注意自己的形象,安全監察人員不安全的情形給被檢查的從業人員造成反面的影響,大大降低了執法監察的作用。比如到了禁止煙火的區域忘記了自己還吸著煙,到了加油站不自覺地打手機,到建筑施工場所,忘記戴安全帽,到了危險化學品加工車間,不穿防護服,不戴放毒面具等等這些不良習慣,不僅給生產經營單位帶去了事故隱患,而且造成了惡劣的影響,并且這種影響比查處的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還要嚴重。當然,這種現象的出現,可能原因多樣,但作為監管人員無論如何首先應該時時處處遵守我們的職業道德。
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因素。安全文化、安全意識支配我們的行動。安全法制規范我們的作為,安全科技提高我們的水平,安全投入左右我們的空間。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需要我們以人為本,從現在做起,從我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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